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校勤工助学基金。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将这项工作逐步引向规范化,对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基金的使用途径: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基地投资建设、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费用(包括技能培训、宣传组织、奖励及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
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如:
(一)助研,组织学生结合本专业参加课题科研工作;
(二)助管、助教,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如安排在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机关各部门、各学院,以及从事兼职辅导员等;
(三)其他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固定岗于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在校资助中心网站发布通知,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和有关协议送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
第二十六条 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语,纸质档案由用工单位保存,电子档案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其资助的资格。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 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遵规守纪;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公开发布的勤工助学用工信息中,学生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岗位,经学院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录用,签订协议、上岗。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本着认真负责、诚实守信、加强服务的原则,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学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