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是新形势下提高部队兵源素质,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录取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二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前,当学期所学全部课程免试,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平时表现综合评定,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院(部)长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
第三条 参军退役后复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的学生,免修军训、军事理论及体育课,成绩记为“优”。
第四条 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需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准予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
第五条 对于参军入伍前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予以免修,不计入学业成绩。对课程代码改动但入伍前已修完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
第六条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生入伍后,对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学后,按学制对剩余学年实行学费资助。执行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缴纳额执行),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缴纳额执行)。
第八条 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有转专业意向的,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不能跨招生专业类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三者之间)、招生批次、招生科类(文史、理工学之间)申请转专业,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的总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且班额35人以下;对原就读专业撤销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第九条 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学当学期可申请两门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加分,每门课程加15分,最高不超过80分。
第十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依据当年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入)学,经学校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省级、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复(入)学后即认定为当年度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并优先推荐省级“三好学生”。
第十二条 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入)学,符合条件的,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在校生(录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入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在选拔学校、院系、班级干部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直接列入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十五条 退役复学学生应积极参加创新创业项目。作为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入伍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视为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统招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民族预科生、交流生、定向委培生、非统招研究生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9年4月1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武装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